呼和浩特起点户外运动俱乐部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呼和浩特起点户外运动俱乐部。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推广开展户外运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题下致力于户外运动事业,推广户外运动理念,普及户外运动知识,倡导文明愉快的生活方式,倡导亲近自然、磨练体魄、挑战自我的积极进取精神,不提倡和上述理念相违背的行为。我们的口号是:健康,友爱,环保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呼和浩特市体育总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长兴大厦507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贾磊;开办资金:3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俱乐部为探险者和旅游者提供户外活动方案策划,野外向导、高山向导、技术培训、长期组织会员和户外爱好者开展户外探险与野外休闲活动;
2、俱乐部组织登山、攀岩、悬降、岩降、瀑降、溯溪、露营、野炊、漂流、滑翔、滑雪、潜水、皮划艇、探洞、山地车越野、远足、自助结伴、休闲郊游、体育健身、野外垂钓、自驾车出游、骑单车旅行、青少年身心自护、企业员工拓展训练等
3、户外运动知识讲座、环保生态知识讲座、医疗急救知识讲座、野外营养食品配餐讲座、野外生存训练、影像美学讲座、聚会、聚餐、 郊游、音乐、影片欣赏和社交活动;
4、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各种户外运动和比赛;
5、俱乐部提供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场地线路,为学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等组织各类户外拓展训练活动
6、为外资企业、国内各大企事业单位及工会,搭建基于内部员工为平台的旅游爱好者俱乐部;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会费及各类赞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俱乐部资金用途如下:
1、 管理工作人员工资
2、 相关管理费用
3、 网站服务器托管及日常维护费用
4、 公用装备的购置、折旧和维护
5、 活动线路开发费用
6、 休闲活动知识及相关主题讲座、培训费用
7、 俱乐部宣传费用
8、 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9、 互助基金
10、 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四)破产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则〗
1、 因俱乐部仅仅为非营利性户外活动组织,加之户外运动的危险性比较大,对于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以及其它因素造成的疾病、伤害和事故,俱乐部不负法律、经济和医疗责任。
2、俱乐部将充分考虑每次活动的安全性,俱乐部建议会员按需要自愿购买相应的保险,
3、活动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4、在未经俱乐部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会员或非会员不得以起点户外运动俱乐部的名义组织和策划各类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将由当事人自负。与俱乐部无关。
注:解释权属呼和浩特起点户外俱乐部所有
2005年10月 |